各二级学院: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2号)精神,按照我校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2018—2019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2019年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1.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5.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6.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自2019年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300元、二档3300元、三4300元,其中二档人数占分配名额的40%,一档三档各占30%,按学期发放。根据新政策要求,对于2019年春季学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本专科学生(含2019年毕业生),学校补发提高标准的资金,资助标准生均每学期提高150元。对于增加的2019年春季学期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各学院按照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追加评选,学校按照生均165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7.依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文件要求,对在我校就读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3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8.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任意励志奖学金之间只能申请获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获得。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任意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二、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的规定,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6.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要求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不超出前50%(含50%)即可;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只要有一项位于前50%(含50%)即可,另一项不做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的学生。
(五)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选程序
1.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奖助学金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2.符合申请条件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系统和山东管理学院学工系统(测试)中填写信息并申请。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研究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提交至学院,并同时并同时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系统和山东管理学院学工系统(测试)中填写信息并申请。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研究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
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经班级、学院进行评议后确立候选人,并在全院范围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候选人申请表、名单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获奖名单汇总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四、评选要求
1.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把奖助学金评选的有关事项传达到每一个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候选人必须是在校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范围包括2019级新生,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均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院排名要按年级或专业使用同一范围,不得使用班级排名。
4.各学院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分配的名额(附件2),做好推荐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对于报送的获奖学生中经评审专家认为确实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获奖名额,不再允许更换人选。对于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出现问题较多的学院,将在下一学年分配奖助学金名额时适当调减。报送材料的详细要求和常见错误详见附件。
5.国家奖学金:各学院从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分别导出并打印《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上报一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学院留存一份、学生档案一份、上报一份)、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3000字左右个人事迹材料一份、评审报告,同时加盖学院公章。
其他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从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分别导出并打印《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2018-2019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上报一份)以及《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学院留存一份、学生档案一份、上报一份)以及各奖项评审报告,并加盖公章,其他相应材料学院做好存档无须上报。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从山东省奖助学金评审系统导出并打印《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上报一份),同时加盖学院公章。
2018-2019学年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省政府、省政府励志、助学金)获奖学生信息采集表(附件1)待全部评审结束后上报,时间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系统中学校公示时间统一,详见附件8。
6.请务必于10月24日前将国家奖学金有关材料加盖学院公章后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EXCEL形式)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报送纸质版等评审结束后再导出打印报送,电子版于11月8日前报送,并同时报送奖助学金评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送。纸质版报送至明德楼165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sdglxyxgb@sdmu.edu.cn。
7.评审过程所需相应材料均已附件形式下发(附件4-7),请各学院根据2019年春季资助工作档案督查任务部署要求做好建档归档工作,各项材料无须上报但应在学院内留存以便后续督查。
8.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材料须同时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报送:http://221.214.56.34:2482/Login
具体报送方法如下:
(1)登陆http://221.214.56.34:2482/Login
(2)在登录界面选择对应的学院登陆编码,登陆密码为登陆编码,请登陆后尽快修改密码。(附件3)
(3)登录后,请点击左下角的系统帮助下载查看。
(4)录入获奖学生信息务必完整准确,并与报送材料一致。
8.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材料须同时通过山东管理学院学工系统填报:
http://222.206.86.45/Sys/SystemForm/main.htm
本系统处于测试阶段,主要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为主,同时填报本系统。
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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