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②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公示无异议,逐级审核、汇总,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高校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④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