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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人民法院报》】安徽一餐饮公司拒认与外卖员存在劳动关系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21-09-07 点击率:

安徽一餐饮公司拒认与外卖员存在劳动关系被判败诉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申请工伤赔偿时,餐饮管理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外卖小哥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江苏省宿迁果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管理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食品制售及外卖送餐服务等,并接受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委托,对天长地区饿了么平台进行管理,拉扎斯公司向其支付代理费用。2019年9月,刘某自备交通工具,开始在天长市秦栏镇从事饿了么平台外卖配送工作,餐饮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并为其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0年3月,刘某骑电动车送外卖途中被车撞倒,造成多处骨折。为认定工伤,刘某向天长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2021年5月,天长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刘某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餐饮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提出刘某从事的外卖派送工作是其自愿在饿了么合作平台注册加入,并根据平台指派接单、送单,原告对其如何接单、接单多少等相关配送服务过程不做管理,仅根据平台记录的送单量等劳务成果计算劳务费,故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属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刘某与餐饮管理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某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属于餐饮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的劳动报酬由餐饮管理公司按月发放而非饿了么平台;刘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着统一服装,接受工作规范管理。同时,从刘某所在的“秦栏全职骑手微信工作群”中可看出,日常有专人对骑手进行管理,发布涉及考勤、值班、请假、补贴加激励方案等通知。从刘某所提交的工资表可看出,其工资组成包含满勤奖、单量提成、差评扣款、好评奖励、冲单奖等。上述事实证明,刘某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餐饮管理公司诉讼请求。

——原文载于2021年9月7日《人民法院报》3版,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姚永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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